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文章文章
公告|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公告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2021-02-09 1203人已围观
简介 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公告为规范磨西旅游集镇车辆有序停放,提升城镇品位,确保海螺沟AAAAA国家级景区复核工作圆满完成,给广大群众和游客营
关于规范车辆停放的公告
为规范磨西旅游集镇车辆有序停放,提升城镇品位,确保海螺沟AAAAA国家级景区复核工作圆满完成,给广大群众和游客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环境,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AAAAA国家级景区复核实施细则,就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1日起,磨西镇城镇区内所有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禁止在未设置停放点的道路停放车辆。
二、凡自8月11日起仍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海螺沟交警大队、执法大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拖离和处罚。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四、处罚:
1.对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
- 景区动态|加大夏季旅游市场监管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备战5A复核|“查问题 重整改 抓质量 促提升”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海螺沟景区推进投诉举报体系建设提升消费维权管理水平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成都至海螺沟“景区直通车”开通啦!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海螺沟向全国毕业考生免门票!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以“旅游+”为统揽,以“问题+”为导向 狠抓旅游质量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学习提升|海螺沟景区管理局2020年度领导干部读书班开班授课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防汛减灾|文明书记前往景区查看受灾情况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城乡环境整治丨海螺沟开展违章户外广告店招牌整治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
- 海螺沟景区入选国家森林康养基地 - 景区快讯 - 海螺沟景区官方网站